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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專家專欄｜寵物食品法規現況解析：新法上路前，業者如何超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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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_at: 2025-09-07
modified_at: 2026-04-14
author: "詹宥瑜"
category: "國際/國內 法規專區"
tags: ["寵物食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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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專欄｜寵物食品法規現況解析：新法上路前，業者如何超前部署？

By **詹宥瑜** - 獸醫師 | 2025-09-07

為何寵物食品管理法規如此重要？新冠疫情與台灣的少子化社會現象，帶動了寵物產業蓬勃發展。2023年登記的犬貓隻數已超過新生兒，非犬貓寵物的飼養戶數更是逐年上升。隨著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意識的提升，寵物食品法規的演進反映了產業的成熟與對動物福祉的重視。這不僅是政府管理的需要，更是業者維護品牌信譽、確保消費者信任的關鍵。 現行法規解析：以《動物保護法》為核心由於農業部在 2024 年 9 月 5 日預告的《寵物食品管理法》草案尚未三讀，目前台灣寵物食品的管理主要依據《動物保護法》中的相關條文。《動物保護法》第 3 條第 6 款：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農業部於 2015 年 6 月 3 日公告，目前寵物食品的寵物種類為犬、貓。因此，除了犬貓外，其他種類的飼料或食品皆非屬《動物保護法》所規範的寵物食品範疇。《動物保護法》第 22-3 條第 1 款：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就所營之寵物食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實務上，部分業者因剛進入市場、銷售規模不大，或認為銷售產品非主食，而忽略申報義務。特此提醒，所有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與輸入業者所販售的產品皆須申報，詳見《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動物保護法》第 22-4 條：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染有病原微生物、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逾有效日期、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病原微生物與有害物質的標準，請參見《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動物保護法》第 22-5 條第 1 款：寵物食品應以中文標示九大項目。業者務必針對所有販售產品逐一清點，確保所有項目皆標示齊全且如實。《動物保護法》第 22-5 條第 2 款：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農業部訂有《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針對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表述內容設立判定基準，並有通常可使用詞句與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等可供參考。此外，業者須注意，若產品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能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9-1 條第 3 款，該法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未來法規展望：《寵物食品管理法》草案的可能影響雖然《寵物食品管理法》草案尚未三讀定案，但從目前釋出的方向來看，這部專法將為產業帶來更全面、系統化的管理。對業者而言，這不該被視為額外負擔，而是提升產業水準、與國際接軌的必經之路。專法的必要性：為什麼我們需要一部新法？ 隨著台灣寵物飼養人數逐年增加，寵物食品市場需求日益增長。然而，市場上部分產品卻存在標示與成分不明、衛生安全疑慮，甚至可能含有有害物質，這不僅對寵物健康構成威脅，也引發了消費者的擔憂。正因如此，建立一個完善的寵物食品安全監管框架勢在必行。這部專法將能建立一個更完整的管理體系，從明確產品分類到制定更細緻的成分規範，並建立更完善的追蹤追溯管理系統，從根本上保障寵物健康。同時，這也是與國際標準接軌，提升台灣寵物食品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力的重要一步。 可能納入的管理範圍：業者該如何超前部署？ 新法預計將涵蓋從製造、加工、分裝、輸入到販售的全面管理，這對業者來說意味著更嚴謹的規範。未來可能需要：建立更嚴格的衛生安全標準：從生產線環境、原物料保存直至產品運輸販售儲存，都必須有更明確的標準。完善追蹤追溯系統：產品的每一個環節都將被追蹤，從原料來源到最終成品，都能被完整追蹤溯源。加強標示規範與廣告宣稱審視：標示不實或誇大不實的廣宣內容將受到更嚴格的審查，並要求業者提供具體依據。這些變革看似挑戰，但對於那些重視品質與透明度的業者來說，卻是鞏固市場地位、脫穎而出的絕佳機會。新法規將能淘汰不符合標準的劣質產品，促使整體產業向上提升。如此一來，專注於研發、品質與創新的業者將能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在更公平的環境中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