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趨勢 專欄 |歐盟加工因子對食品重金屬標準的法規與應用分析

編輯部

編輯部

2025年9月27日 下午 2:40

國際/產業趨勢

從歐盟食品規範看台灣寵物食品凍乾品的重金屬管制新思路

歐盟相關法規原則:食品狀態、可食部位與例外規定

歐盟針對食品中污染物(如重金屬)含量的最大容許值,主要以食品「上市時的型態」及其「可食部分」為基準進行規範。也就是說,除非法規附件中特別註明,污染物的最大含量標準皆適用於食品出售時的狀態(例如乾燥品就是以乾燥後狀態計算)及可食用的部分。

此外,歐盟現行委員會規章 (EU) 2023/915(取代先前的 1881/2006)第2條和附件對各類食品污染物含量設有上限,並在一般原則中強調:食品只要污染物超過該上限,就不得上市銷售或作為原料使用。同時,不得將符合標準的食品與超標食品混合,以防止污染物被稀釋後繞過管制。

加工與乾燥濃縮的適用原則:針對經乾燥、濃縮或其他加工可能導致污染物濃度改變的食品,若該類食品在附件中沒有專門的歐盟最大含量標準,則依照規章第3條應考量數項因素,再判定其是否符合法規標準:

  • 乾燥或稀釋過程引起的污染物濃度變化(如乾燥會濃縮污染物、稀釋會降低濃度);
  • 加工過程引起的濃度改變(例如烹調、發酵是否使污染物含量上升或下降);
  • 配方組成比例(針對混合/複合食品,各成分所佔比例影響整體污染物濃度);
  • 檢測方法的定量極限(如極低含量下檢測的不確定性)。

換言之,歐盟要求在評估加工或乾燥食品的污染物是否合規時,要將濃縮/稀釋因子納入考量。法規附件中若未對該加工品另訂標準,就應以原料或類似品的標準,按實際濃縮或稀釋程度進行換算後再比較。

例外與特殊條件:歐盟規範也提供了某些例外情形的處理方式。例如,第5條允許某些需經挑選或物理去除污染處理的農產品,在未供最終消費者前可以帶有較高污染物含量上市,但須符合嚴格條件:

該產品不得直接提供給最終消費者或作食品配料;

污染物含量雖可較高但仍須低於法規附件中針對「待挑選處理品」所設定的上限(此上限考慮了後續去除污染的效果);

**標示要求:包裝與隨附文件需清楚標明「產品需經篩選或物理處理以降低XX污染物後方可供食用」**等字樣。

此類措施確保這些非直接食用的批次會在後續加工中降低污染物至合格水平,且防止這些批次誤流入一般食品市場。再例如,第6條規定若缺乏產品用途資訊,則花生、穀物等會被視為供食用而直接套用一般標準,除非其標示明確說明僅供壓榨製油等非食用用途。另外,第7條則列出特定區域魚類的地域性豁免,允許波羅的海地區的部分野生捕撈鮭魚在會員國內有限度地上市,即使其戴奧辛含量超標,但必須搭配對易感人群的風險溝通措施。這顯示歐盟法規在嚴格控管之餘,也針對特殊情形制定例外規定,前提是有配套的標示、用途限制和風險溝通,以保障消費者健康。

加工因子的計算與提出要求

歐盟並未在法規中直接給出加工或乾燥因子的固定計算公式,但要求業者自行提出科學依據。「食品業者」在接受主管機關查核時,有責任提供並論證該產品相關的濃縮、稀釋或加工因子。這表示業者必須拿出試驗數據或科學文獻,證明例如「乾燥過程使重量減少多少、污染物濃縮幾倍」等,再據此說明為何乾燥品雖然每公斤污染物含量較高但仍符合法規原先針對生鮮品的要求。委員會規章2023/915的前言就強調,為了使最大含量標準適用於乾燥、稀釋或加工…

...

本篇內容為付費限定!
若想取得觀看權限,請購買此文章所屬方案。

此文章的所屬方案

文章標籤

# 歐盟食品規範# 寵物食品凍乾